《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北@順I務中,保理申請人或保理公司經常通過郵寄《債權轉讓通知書》方式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但若郵件被債務人拒收,此時債權轉讓是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案件回顧
A公司(保理申請人)將其與C公司(債務人)簽訂的《銷售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轉讓給B公司( 保理人),申請有追索權的國內保理業務。
此后,B公司通過中國郵政快遞EMS向C公司郵寄了一份《債權轉讓通知書》。該債權轉讓通知書主要載明基礎交易合同詳情、應付款項金額、債權(包括但不限于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賠償等)轉讓給債權受讓人等詳細內容。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快遞員電聯拒收了該郵件。而后,B公司以C公司等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為由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B公司與A公司就《銷售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是否已通知C公司?
法院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北景钢,B公司對案涉債權轉讓事宜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應收賬款轉讓業務登記,取得了《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擔保登記證明-初始登記》。但該登記行為并不產生就案涉債權轉讓對C公司進行告知的法律后果。根據B公司提交的《債權轉讓通知書》、中國郵政EMS郵件面單、快遞查詢結果等證據,該EMS郵件面單記載的收件人為負責人,聯系電話為C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機號碼,地址為C公司住所地,備注為“債轉通知(C公司)”,快件退回原因為“電聯拒收”。由此可知,B公司已通過中國郵政特快專遞向C公司郵寄了債權轉讓通知,但被“電聯拒收”退回。C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案庭前會議筆錄中陳述:“債權轉讓通知沒有收到,當時我是拒收。當時我已經知道A公司出事了,所以所有跟A公司有關的快件我都拒收了。所有外地過來的快遞我都拒收!备鶕撽愂隹芍,債權轉讓通知郵件是由C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在“已經知道A公司出事了”的背景下拒收。根據前述事實可以認定,B公司已將案涉債權轉讓通知C公司,通知到達時間為C公司拒收郵件之日。
律師觀點
實務中,如通過郵寄《債權轉讓通知書》方式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存在被債務人拒收的可能,此時郵寄方式及備注至關重要。建議通過中國郵政EMS郵寄,并且寄送后保留郵件面單、快遞查詢結果等證據。郵寄時在郵件面單上注明的寄件人與收件人,收件人應為債務人,聯系電話盡量為債務人法定代表人的手機號碼,地址應為債務人公司住所地,如債務人注冊地址與實際辦公地不同,建議兩個地址各郵寄一份。郵件面單備注處注明文件為債權轉讓通知(某公司對某公司的債權X元轉讓至某公司)。如快件被簽收,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員工簽收;如快件被被退回,需由派送員備注退回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