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三方保理業務中債務人不是保理合同的當事人,如果債務人未參與保理合同的協商,沒有明確表示對保理合同中的管轄條款知曉并同意受該條款約束,保理公司能否基于保理合同約定的管轄條款起訴債務人?
案件回顧
案外人A公司與案外人B簽署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合同》,約定A公司將其對被告C公司享有的所有應收賬款債權及其從屬權利全部轉讓于B公司。保理合同簽訂后A公司與被告C公司簽署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向被告C公司送達《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其上述債權轉讓的事實,且被告C公司就債權轉讓通知書出具書面《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確認》,明確被告C公司對應收賬款項下基礎合同、發票以及債權金額、還款期限等均無異議且不會進行變更,并且確認A公司與被告C公司的商業糾紛或爭議不影響被告C公司向B公司支付上述應收賬款。
后原告與B公司簽署了無追索權《保理業務合同》,約定將B公司所受讓的應收賬款債權及其所附的全部擔保權益以及請求、起訴、收回、接受與所受讓應收賬款債權相關的全部應償付款項的權利全部轉讓給原告。而后B公司向被告C公司送達《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其債權轉讓至原告的事實,并確認妥投。涉訴應收賬款債權履行期限屆滿后被告C公司卻未按照約定支付相應款項。
爭議焦點
案涉無追索權《保理業務合同》關于管轄權的約定能否約束被告C公司?
法院觀點
保理業務是以債權轉讓為基礎的一種綜合性金融服務方式。被告C公司并不是案涉《保理業務合同》的當事人,在本案中的訴訟地位為案涉應收賬款的債務人,而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C公司參與了保理合同的協商,對保理合同中的管轄條款知曉并同意受該條款約束,故本院認為,案涉《保理業務合同》關于管轄權的約定不能約束被告C公司,本案應依據A公司與被告C公司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定管轄權。因此,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移送XX人民法院處理。
律師觀點
債務人不是保理合同的當事人,如果債務人未明確同意接受保理合同中的管轄條款約束,涉訴時保理公司無法基于保理合同的管轄約定起訴債務人,只能依據基礎交易合同確定管轄權。而基礎交易合同管轄條款或無效或對保理公司不利。因此,建議保理公司在續作保理業務時通過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加回執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變更與債務人之間的管轄約定,表述方式示范如下:“我司同意接受轉讓人與受讓人簽署的保理合同關于管轄權的約定,當我司與受讓人和(或)轉讓人發生爭議時,應按照保理合同約定的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條款(即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