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保理合同是以應收賬款債權人轉讓基礎交易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于保理人為基礎,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應收賬款催收等服務的合同。保理交易中,至少包括應收賬款債權人、應收賬款債務人和保理人等三方當事人,以及基礎交易合同和保理合同兩個合同關系。通過開展保理業務,保理人以真實的貿易關系為基礎,借用核心企業信用為供應鏈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中小企業融資,有利于幫助中小企業解決應收賬款賬期問題,提高日常資金周轉率。實踐中,根據是否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出轉讓通知,分為明保理與暗保理;根據保理人是否有權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或回購應收賬款債權,分為有追索權的保理與無追索權的保理。因不同類型的保理業務存在法律關系的差異,從而導致當事人訴訟主體存在差異。而對于保理合同案件訴訟主體的確定,一方面體現了保理人的訴訟策略,另一方面法院也有權根據案件情況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但司法實踐中操作尚不統一,易引發爭議。

  近日網傳的《金融審判紀要(征求意見稿)》中有觀點認為,若保理人僅以應收賬款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法院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債務人或者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基礎交易合同形成訴訟時,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應收賬款已經轉讓給保理人的,應當通知保理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本文針對上述爭議問題,結合各地司法實踐裁判案例及網傳《金融審判紀要(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觀點,對保理合同案件中法院追加訴訟主體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個人建議,供大家探討。

  一、保理合同案件中常見的訴訟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分別規定:“在有追索權的保理中,保理人以應收賬款債權人或者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保理人一并起訴應收賬款債權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應收賬款債權人向保理人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后,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向其履行應收賬款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不同類型的保理合同,其訴訟主體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

 。ㄒ唬┕_型、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糾紛        有追索權的保理又稱回購型保理。無論應收賬款因何種原因不能收回,保理人都有權向債權人追索已付融資款項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額款項,或者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在此業務模式下,保理人有三種選擇訴訟主體的方案:

  1、同時向債權人和債務人主張權利,將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列為訴訟主體

  同時將債權人和債務人列為訴訟主體,要求債務人基于基礎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要求債權人基于保理合同中有追索權的保理條款或回購條款的約定,對債務人不能償還的欠款履行回購義務或還款義務。

  因保理人已將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列為訴訟主體(實踐中可列為共同被告),對法院而言,不存在再行考慮根據案情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的問題。

  2、只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僅將債務人列為訴訟主體

  此方案一般適用于債務人具備一定的履約能力,但由于某些原因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情形(如果保理人起訴債務人后依然得不到清償,保理人依然有權另行起訴債權人)。

  對該類型訴訟是否需將債權人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問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一)》(以下簡稱《天津高院會議紀要(一)》)認為:如果債務人就基礎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享有抗辯權、抵銷權等事項提出抗辯的,應當追加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債務人僅就是否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提出異議的,可以不追加債權人參加訴訟,僅需通知債權人以證人身份就相關事實予以說明。

  3、只向債權人主張權利,僅將債權人列為訴訟主體

  此方案的選擇一般在債權人綜合履約能力較強的情形下,可選擇的訴訟方案。

  對該類型訴訟是否需要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天津高院會議紀要(一)》認為:如果案件審理需要查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基礎合同關系、基礎合同履行情況,以及債權轉讓是否通知債務人等事實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舉證情況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追加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保理人與債權人僅就保理合同的權利義務產生糾紛,與基礎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無關的,可不追加債務人參加訴訟。

 。ǘ╇[蔽型、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糾紛         “隱蔽型保理”又稱“暗保理”,是指保理合同簽訂后的一定時期內,保理人或債權人都未將應收賬款的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僅在約定期限屆滿或約定事由出現后,保理人可將應收賬款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隱蔽型保理中,正常情況下債務人仍將直接向債權人付款,再由債權人將相關付款轉付保理人,融資款項由債權人與保理人之間清算。

  隱蔽型保理在實踐操作中形成的慣例是只做轉讓登記而不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由此導致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沒有約束力,故保理人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償還應收賬款的請求,除非債務人同意履行該還款義務,否則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在此類型的訴訟主體方案中,保理人僅能將應收賬款債權人列為訴訟主體,要求應收賬款債權人承擔回購責任,而不能將債務人直接列為訴訟主體。

 。ㄈo追索權保理(買斷型保理)合同糾紛      無追索權保理,指保理人憑債權轉讓向債權人融通資金后,即放棄對債權人追索的權利,保理人獨自承擔債務人應收賬款回收風險。保理人已向債權人買斷了應收賬款,除非出現法定事由導致保理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保理人不能向債權人主張權利。

  此類型訴訟中,保理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對是否需要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天津高院會議紀要(一)》認為:如果債務人就基礎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享有抗辯權、抵銷權等提出抗辯的,應當追加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債務人僅就是否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提出異議的,可以不追加債權人參加訴訟,僅需通知債權人以證人身份就相關事實予以說明。

 。ㄋ模┗A合同糾紛

  應收賬款債權人向保理人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后,有權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應收賬款債務,因此其訴訟主體為應收賬款債務人。

  應收賬款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往往會將自己已經向保理人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的相關憑據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供,并直接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應收賬款債務,往往不將保理人列為訴訟主體。

  二、法院對保理合同糾紛案件追加訴訟主體的基本邏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保理合同類型較多,涉及到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較為復雜,保理人針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提起訴訟之后,法院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在當事人已列訴訟主體的基礎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追加其他當事人參加訴訟(追加的訴訟主體一般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而對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基礎交易合同形成的訴訟,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應收賬款已經轉讓給保理人的(無論應收賬款債權人是否已針對向保理人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提供相應的證據),應當通知保理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究其原因是因為,債權人若存在與保理人發生過轉讓應收賬款債權的基礎事實,則原被告雙方在案件中的爭議款項可能與保理人的權利相關,保理人系必要的共同訴訟參與人。法院通知保理人參加訴訟的,一般還是將其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通知參加訴訟;若保理人接到法院參加訴訟的通知后,認為自己對原被告爭議的款項享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按照法院通知,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與訴訟。

  三、司法實踐中對保理合同糾紛案件訴訟主體問題的處理

  保理人僅以應訴賬款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可基于當事人申請,或者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依據職權通知債務人或者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在庭審中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司法實踐中已無太大爭議。當然,法院也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舉證來查明事實,可以不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回購保理融資本息的案件【如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2)滬0115民初55881號平安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與南充市高坪區河東街大斌酒業經營部等保理合同糾紛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滬0118民初17554號上海圓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佛山成濤物流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糾紛案等】;對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法院可通知應收賬款的債權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與訴訟,如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2021)粵0391民初4994號深圳富順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與莆田市秀嶼區笏石至尊家園建材經營部等合同糾紛案等。

  簡單歸納可以發現,司法實踐中保理人直接起訴應收賬款債權人的,法院雖然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可以通知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若債權人所舉證據已經可以證明相關事實,法院也有可能不通知債務人參加訴訟,特別是保理人依據保理合同約定起訴債權人要求其承擔回購責任的案件;保理人直接起訴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法院往往會通知應收賬款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當然,保理人在起訴時將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作為訴訟主體的,法院并不會對當事人所列訴訟主體的適當性予以過多干預。

  四、追加訴訟主體對案件審理結果的影響

  1、法院通知債務人或者債權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接到法院參加訴訟通知后未參加訴訟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法院仍然可以依據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質證及庭審查明事實,針對原告訴訟請求作出裁判。

2、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基礎交易合同形成的訴訟,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應收賬款已經轉讓給保理人的,通知保理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后:

 。1)保理人有權對原被告雙方的訴訟標的提出獨立請求權,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2)保理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基礎交易合同形成的訴訟中未提出獨立請求權的,可以無獨立請求權身份參加訴訟。經法院審理,確認債權人已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的,即使保理人未在本案中提出獨立請求權,但并未明確放棄對應收賬款的權利,法院有權以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后債權人不再9i 享有該債權為理由,不予支持債權人的訴訟主張。

 。3)保理人參加訴訟后,證實應收賬款債權人已向保理人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承擔了回購應收賬款債權責任的,應當認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應收賬款支付義務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依據,判決支持債權人訴訟請求。

 。4)保理人接到法院參加訴訟通知但未參加訴訟的,不影響法院案件的實體審理。法院可以依據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質證及庭審查明事實,針對原告訴訟請求作出裁判。

  3、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基礎交易合同形成的訴訟中,法院應當通知保理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而未通知的,保理人的權利救濟途徑。

 。1)二審程序中發現應收賬款已經轉讓給保理人的,二審法院應當在查明上述事實后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币虼,若原審法院在審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基礎交易合同形成訴訟中發現應收賬款已經轉讓給保理人,應當通知而未通知保理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屬于審判程序錯誤。二審法院可在查明事實后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一審裁判已生效的,保理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通過案外人申請再審進行權利救濟。

  若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已經生效,保理人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以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為由,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保理人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因保理人作為案外人系主張原判決錯誤,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權利救濟。